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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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