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