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