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凭证,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