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能源供应方、需求方签订和履行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情况视情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十五五”时期,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安全风险叠加演变期、低碳转型加力推进期、能源创新加速突破期、体制改革深度攻坚期、国际合作调整重塑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面临挑战。“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为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6章45条,对电煤、电力、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管等活动作出规定。《办法》第二章到第四章是电煤、电力、天然气等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了概念界定、签约履约、变更调整、服务保障等,对不同品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具体要求。
特别关注的是,在第二章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中,《办法》明确,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的煤炭资源。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能源保供工作的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集团)合同的履约监管,建立健全履约监管和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置合同履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有效提升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办法》明确,能源企业负有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的社会责任,供需各方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或交易,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同时明确输送保障企业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形成“企业主责、政府监管、分级负责”的责任链条。
二是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办法》基于供需总量平衡和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分类别规范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等行为,提升能源供应稳定性和可靠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调整,兼顾合同刚性与弹性。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明确了各方法律责任及追责情形,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构建了政策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提升中长期合同履约质效。
据悉,《办法》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办法》宣贯,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相关能源企业、交易中心等准确理解《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签约履约监管,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效能充分释放,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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