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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压实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活动全链条管控责任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6-09-28】 【阅读次数:86】 【打印】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三季度全国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据了解,近年来,煤矿灾害等级鉴定领域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为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带来挑战。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举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黄体伟介绍,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活动对于准确界定煤矿灾害危险性、指导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防范治理措施非常重要。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活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近期印发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压实鉴定活动的全链条管控责任。 

在源头管控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明确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五类灾害等级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后方可从事鉴定活动。 

在现场管理方面,要求所有灾害鉴定项目应当至少有两名专职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勘查、取样、测试等活动,并提前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勘查、取样、测试、井下人员定位轨迹等情况,连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归档。 

在鉴定机构管理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体外运转和违法分包转包。应当准确、客观报告鉴定结果,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且通过全国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平台统一编号,以书面报告形式出具。 

在信用管理方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全国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机构建立信用记录机制,依法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相关信用管理机制实施信用管理。 

同时,《办法》进一步压实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煤矿企业应当与鉴定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鉴定对象、范围、权利、义务、责任和时限,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煤矿企业干预鉴定过程、要求指定鉴定结果等行为,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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