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法院有什么权力把我失信信息和照片以及名字贴得满大街都是?你们泄露我的个人信息,侵犯我的隐私和名誉……”
“先生,请您冷静,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这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并没有侵犯您的隐私与名誉,请听我向您释明......”
基本案情
原来黄某向其朋友梁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一直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逃避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黄某经常与朋友到周边县市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遂依法在其村中小卖部公告栏公布其失信信息,引起群众围观。该失信公告仅公布数小时,被执行人黄某便致电法院要求撤回公布其失信信息。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黄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其主动履行了债务,法院遂依法解除黄某的失信信息以及强制措施。
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问,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就该举措的法律依据与社会意义进行释法明理。
一、依法公布失信,法律授权明确
法院依法张贴公布失信信息,具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当事人肖像,无需当事人同意。法院公布失信材料属于履行执行法定职责,仅用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征集财产线索,无商业使用、恶意扩散的行为,属于肖像、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对法院依法公布失信信息进行了细化,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惩戒依法有度,履行即可修复
法院依法公布失信信息与保护隐私权之间并不冲突。
一方面,法院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通过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其失信信息,是平衡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共信用的必要规制。
另一方面,法院在公布失信信息时,对被执行人关键信息做技术性处理,比如隐藏身份证号码的部分数字。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时,法院将依法删除其失信信息,同时提供信用修复司法服务,帮助失信被执行人回到生活正轨。
三、守法方为正道,诚信蔚然成风
权利保护与司法执行并非对立,法院公布失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此呼吁,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珍惜个人信用;群众若掌握失信人财产线索,可积极向法院提供,共同营造守法诚信、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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