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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治!市人社局发布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苏州人社发布】 【发布日期:2026-04-20】 【阅读次数:774】 【打印】

为深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苏州市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职介、虚假招聘、违规收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陆续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求职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若求职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范某某等人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马某、胡某某等人在昆山市先后设立并依托苏州士合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福豪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源正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纠集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对各地来昆山的求职者实施诈骗。被告人通过58同城、BOSS直聘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各地求职者至上述三家公司线下应聘,求职者到公司后,被诱骗交纳资料管理费、体检费、安置费(押金)等收费项目,在求职者全部或部分交纳上述费用后,无视求职者的求职要求,随意安排工作岗位,并在求职者无法获得所应聘职位或与应聘职位明显不符而要求退款时,以求职者违反合同协议书等事由,迫使求职者放弃全部或部分已交费用,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处理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决3名被告人二年五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警示提醒:求职者要警惕网络“黑中介”给出的高薪资待遇、高福利条件等虚假承诺,谨防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诈骗钱财。不要轻信中介机构高薪高福利的口头承诺,对于需要提前缴纳各种费用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求职者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请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勿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法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昆山蓝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昆山市人社部门发现昆山蓝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部分内容违法。2026年1月,昆山市人社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发布含有不合法内容的招聘信息,该单位提交改正报告承诺规范发布真实合法有效的招聘信息。昆山市人社部门在对该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招聘信息中关于工作时间的内容仍不合法。

处理结果:2026年2月,昆山市人社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包含用工单位的名称、实际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应当标明招聘人员条件(如年龄、学历等),明示工资待遇、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和就业歧视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资料、故意躲避调查、隐匿销毁证据,或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指令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人力资源招聘领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求职者可发送至线索征集邮箱:szldbzjc@163.com,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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