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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违反《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新闻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6-04-13】 【阅读次数:1086】 【打印】

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标注网络安全标识。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

《办法》强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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