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良好的信用已成为至关重要的社会资本。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双向发力”,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逃避执行行为予以震慑,对积极履行义务行为予以正向激励。
守信激励:让积极履行债务者“信用重启”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童某欠款10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工程公司、顾某未按时履行,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财产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顾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案件全额履行完毕。
案件履行完毕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自己在商业合作中出现了信用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全额履行了相关款项,属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考虑到该案确已履行完毕和被执行人有信用恢复之需求,法院向被执行人出具履行情况说明,帮助被执行人解除信用危机。
近年来,吴江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惩防结合、修复激励”的理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探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多元路径,通过开具履行情况说明等方式切实帮助诚信被执行人重塑信誉。
失信惩戒:让企图规避执行者“无处可逃”
苏州某纺织公司与员工朱某某因经济补偿金争议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某支付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注册地人去楼空,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经深入调查发现,钱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在幕后操纵公司经营,并有意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
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钱某,面对法官钱某故技重施,声称公司的事与其个人无关。执行法官严正告知钱某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若恶意逃避执行,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执行法官将钱某拘传至法院,对钱某进行严肃训诫。然而钱某仍试图继续狡辩,为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对钱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钱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其家人在其被拘留的第五天,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代为履行全部债务。最终,钱某家属将全部案款3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一次性缴清。
失信惩戒机制绝非简单“惩罚”,它集威慑、惩戒、教育和挽救于一体,大幅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