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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法院:虚假代办营业执照被判合同无效 信用失信行为须自担法律责任

【新闻来源:相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08-15】 【阅读次数:513】 【打印】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流程不断简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广大经营主体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中介机构或个人却受利益驱使,通过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注册营业执照,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隐患。近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虚假登记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各自承担。这一案例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登记,切勿心存侥幸,诚信登记,否则不仅面临合同无效、资金损失,还可能因失信行为影响商业信誉。

2023年4月,王某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无法自行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于是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办理营业执照并收取服务费用。

然而,因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经营主体列为异常经营名录,王某无法依据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和开户,便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代理费并让其提供实际经营场所并处理异常经营问题。

某公司到庭应诉并辩称,原告王某曾办理过至少3家营业执照,均无实际经营场地,其对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是了解认可的。其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不应返还代理费及承担其他费用。

相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某公司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王某作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更应对经营场所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在明知无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下,为办理营业执照而签订的案涉《工商服务委托代理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案涉协议书无效,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王某返还代理费。

相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明知无实际经营地址仍找到某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而某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完成了个体户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双方的这一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市场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又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案涉合同无效。中介机构与经营主体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营业执照,严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由此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无法依据此类合同主张自身权益,更有甚者可能面临相应追责。因此,经营主体开展民事活动,严守法规是关键。虚构经营地址办证看似是捷径,实则后患无穷。

法官提醒: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假登记行为,维护自身信用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信用监管,对失信行为依法惩戒,共同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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