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湖北人大官网消息,湖北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法规《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统筹考虑产业发展、权益保护、流通利用、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共9章69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涉及“信用”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农业等领域的数据赋能。
支持和培育数据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增信、信用融资等信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