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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资规局出台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政策

【新闻来源:湘潭在线】 【发布日期:2024-11-27】 【阅读次数:116】 【打印】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交虚假承诺,伪造、变造的资料,损害他人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承诺“交房即交证”……这些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将被录入信用档案,影响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省率先出台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的情形、认定方式、惩戒办法、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等方面内容,明确八类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如采取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虚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所承诺的补充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承诺“交房即交证”,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妥善处理的;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税费缴纳凭证、测绘成果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虚构隐瞒事实,导致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冒用或伙同其他信用主体身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采取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其他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登记机构将及时把失信信息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间,信用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不享受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仅能通过线下提交资料的方式申请办理登记业务,从而给失信者套上“紧箍”,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确保资产权益安全,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注入“信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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