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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长航局强化长江航运信用奖惩机制效能

【新闻来源:中国水运报】 【发布日期:2024-10-17】 【阅读次数:62】 【打印】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9月27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印发《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11月1日起试行。

《办法》共13条,主要对实施主体、联合奖惩、奖惩原则、奖惩程序、奖惩措施、措施实施、措施时效、告知义务等方面做了规定,推动相关单位的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明确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由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主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还可以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赋予“绿码”的信用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强化信用奖惩机制的效能,形成信用合力。

《办法》提出,在守信激励方面,可采取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化检查方式,合理降低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措施,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失信惩戒方面,应采取限制享受相关便利,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惩戒措施,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

《办法》明确对“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有效期为一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算,信用主体如在有效期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激励措施自动失效。对“绿码”“黄码”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根据赋码状态实行动态管理。对“红码”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布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失信惩戒。确立为严重失信行为满三个月后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准予修复的提前终止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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