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办法》
一、《办法》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本管理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集中安置企业(即安置残疾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的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企业)除外。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标准是什么?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实行一年一评,其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申报时无在公示期内失信记录、评定年度至申报期内无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或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申报时无在公示期内失信记录、评定年度至申报期内无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或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的用人单位,可申报评定A级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连续三年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县级市(区)因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列入通报整改名单的用人单位;各县级市(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的用人单位,评定为C级单位。A级单位、C级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默认为B级单位。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流程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逐级晋升,不可跨级申报。按照信息采集、初审、复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的程序进行。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不同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和管理。对A级单位,颁发就业A级信用等级单位荣誉证书,广泛宣传用人单位良好形象,在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等各类征集信用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并可获得职介、在岗实训等服务。对C级单位,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复核,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催报并追缴保障金,此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结果怎样调整?
C级单位自评定为C级等级之日起满3个月,且已全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方可提出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辖区县级市(区)残联提出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申请,县级市(区)残联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转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提供给县级市(区)残联,县级市(区)残联征求同级税务等部门意见,形成是否同意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的统一意见后报送苏州市残联,苏州市残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做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