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确立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旨在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均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诺言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劳动者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近年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秉持“双保护”的理念,对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劳动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惩治劳动者不诚信行为。
案例一
劳动者提供虚假考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基本案情】
李某2012年3月入职张家港某公司,任职仓管员、班长。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确认学习、熟知并认可公司现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可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8月28日9时58分至20时、8月29日11时29分至23时33分、9月4日10时至晚20时,李某均未提供真实劳动,而是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于夜间返回公司进行下班打卡。公司查实后,依据《员工手册》,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在近乎整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在夜间20点、23点33分特意到公司下班打卡,造成连续三个休息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相,显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且从其多次虚假打卡的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并非偶然性过错,李某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对于劳动者而言,按时上下班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李某在打卡离开单位后还在夜间返回单位打卡,以制造加班假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被开除,不能主张赔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进入张家港某公司工作,入职时提交了某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证书。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向某高等专科学校进行查询,该校出具调查报告,载明学校未设立电子商务专业、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无王某的录取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也无王某的学历信息。公司后向人才市场进行调查,人才市场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载明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张家港某公司以此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是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某高等专科学校出具的调查报告足以令公司相信王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得来。王某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公司的认可,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均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影响,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中,王某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个人主张虚假工资债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公司两名股东因存在矛盾,双方约定采取内部独立承包方式合作,自负盈亏,独立承包方式有效期一年。2020年8月,某公司股东之一的甲公司以另一股东乙公司独断经营,掌握公章,排弃其参与管理为由,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2021年2月23日,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此后,法院受理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范某作为乙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聘请的人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奖金60余万元。范某提交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奖金欠条,载明“因表现突出,奖励20万元,公司账户冻结暂无法支付,立据为证”;范某陈述其工作岗位为法务,但对于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具体内容均无法回答,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月向其发放过工资、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名股东矛盾升级、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即将解散、清算时,法定代表人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给予高额奖金、出具欠条,显然不具有合理性。范某不能就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具体细节向法庭作出说明,证明双方并未对此进行协商、约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范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受某公司的管理,为某公司提供实质劳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范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作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企业控制人、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关系,以虚构的职工工资债权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某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股东存在较多矛盾且引发诉讼,范某持有大额工资欠条主张工资债权,但在审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细节审查可知,该工资欠条并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及工资债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