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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诚信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8】 【阅读次数:1346】 【打印】

对方口口声声承诺

却销声匿迹不认账

借出去的钱,怎能作泼出去的水

别寒心

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别让辛苦钱“打水漂”

要“当心”:在经济交往中,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判断交易相对方的信誉、履行能力。

要“留心”:要留好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材料,以便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遇到交易相对方不肯履行义务时,可以尝试直接与对方沟通协商,明确表达你的要求和期望。必要时,也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居中调解,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双方共同的朋友、所在行业组织或者属地矛调中心。

如果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仲裁的同时,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

法院判了

官司赢了

对方却不履行?

胜诉权益的兑现

怎能在这“最后一公里”停滞不前

如果对方在判决、仲裁裁决生效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也会依法予以惩戒。

执行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七)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六)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

申请执行的时效有什么要求?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立案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

首先,要明确具有案件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次,是执行立案的方式:

1. 线下立案

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或执行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或邮寄相关材料申请立案。

2. 网上立案

可以通过在线平台申请执行,通过登录苏州法院电子诉讼平台(http://www.zjrmfy.suzhou.gov.cn:8089/case/#/index)、苏州智慧法院APP、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办理立案事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费用问题

1.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2.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3.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应由申请人自主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

什么是“终本”?“终本”后,法院还会“管”吗?

“终本”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无财产可供执行是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财产,那哪些情况属于“财产不能处置”呢?

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法院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行踪之后,可及时联系法官,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做,可以更好地实现胜诉权益?

我们期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性认知“终本”“执行不能”的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下落,及时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提供。与法院积极协作配合,胜诉权益将得以更好地实现。

有助于执行的信息包括:

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知识产权、债权、理财产品等);

被执行人住址、住所、经营场所、工作单位、职业、下落等信息;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同时,我们呼吁申请执行人坚决同拒执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我们将依法严惩那些妄图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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