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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闻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16】 【阅读次数:2595】 【打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在开具无违法证明过程中的数量多、耗时长、多头跑等问题,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的原则,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诚信苏州”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目标

首批选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执法、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税务、消防安全等20个领域,通过归集共享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赴市、区各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企业申请“一站式完成”、无违法情况“一纸证明”,为企业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

2024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个领域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同时上线专用信用报告“一码通”模式,即以企业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等对企业近3年内20个领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企业行为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专用信用报告内容还包括企业参保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及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记录等信息。

企业可以选择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记录的情况。鼓励企业在申请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经营活动中,根据自身需要使用专用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数据治理共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托省市区公共信用一体化平台,建立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2021年以来的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积极推进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二)完善系统配套机制。“信用苏州”“苏商通”“一网通办”等平台网站上线专用信用报告开具功能和专用信用报告“一码通”功能。根据应用场景需要,企业可以选择专用信用报告涵盖的领域和时间范围。打通“苏商通”“苏服办”用户体系,实现企业线上申请“一键”办理,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同步公布。各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诉求。

(三)丰富报告扩展应用。在首批20个领域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同时积极扩大专用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为更多类型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行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确保企业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并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培训宣传。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组织专项培训,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工作要求,熟知业务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核查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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