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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港口执法监管典型案例第二期

【新闻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12-20】 【阅读次数:836】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综合执法局《2023年全省港口执法监督工作要点》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市执法支队对苏州市近两年依法查处的港口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中选取17起港口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涵盖了污染防治、资质条件、教育培训、作业管理、设施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应急管理七大类型。

案例四: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2023年4月20日14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期舾装码头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门机从事船岸作业,将船上装载的砂石料卸至码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活动

2022年6月23日7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南通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自有船舶在常熟港某码头水域对船舶进行加油作业,经查该公司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本年度内第二次在常熟港进行非法加油作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性质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南通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六: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

2023年5月29日,交通执法人员在常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检查码头改建问题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码头审批材料显示该公司应当设有2个作业泊位,占用岸线95.4米。经查,该公司实际占用岸线129.4米,已超过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违反了《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港口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它除了具有旅客运输、货物装卸等服务功能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功能,港口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港口经营者设立市场准入管理,选择那些经济条件好、服务信用高的经营者从事港口经营,切实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从事港口经营的主体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一定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经营,追求合法收入和利润,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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