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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港口执法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期

【新闻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12-20】 【阅读次数:867】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综合执法局《2023年全省港口执法监督工作要点》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市执法支队对苏州市近两年依法查处的港口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中选取17起港口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涵盖了污染防治、资质条件、教育培训、作业管理、设施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应急管理七大类型。

案例一: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2023年4月3日14时许,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组对太仓市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暗访检查。经查,该公司所属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堆放的砂石未进行遮盖;1号泊位和2号泊位装卸设施在装卸过程中未开启喷淋,导致现场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驶出作业场所未进行冲洗,导致路面存在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4月6日,交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属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证据确凿,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公司在两年内第二次被查获。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装卸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2023年5月24日17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对吴江区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通过管道为船舶“泉霖XX”轮卸载散装菜籽油,在卸载过程中,双方均未采取在船舶周边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该公司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三:未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接收设施:

2022年3月23日,交通执法人员对吴江区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缺少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的管道和泵,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不全,致使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接收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港口企业是港口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保证港口防风抑尘、污水收集处置等设施规范化建设运行,实现散货港口装卸、运输及储存流程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并厂界达标;港口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污水以及生活垃圾全收集、处置;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应转尽转、应处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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