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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九部门联合,建立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常态机制

【新闻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5】 【阅读次数:1468】 【打印】

为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制度功能作用,支持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营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8月22日上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广旅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管组等八部门共同签署《关于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九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签署仪式。

近年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聚焦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功能价值,助力一批困境企业获得重生,打造出破产挽救困境企业的“吴江经验”。2017年至今,重整成功企业29家,引入投资24.73亿元,促成27家企业完成和解,清理债务88.14亿元。

但因缺少明确法律规定以及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的不健全,重整、和解后的企业依然背负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融资获取、招投标资格等方面遇到困难和障碍。在此之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虽在个案中通过召开协调会、发送司法建议、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了部分信用修复问题,但全区范围内的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常态机制尚未形成。

九部门本次共同签署《实施意见》即在于为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常态机制,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

《实施意见》特色亮点

一是信用修复范围广

除常规性的金融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和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修复外,创新引入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和文化旅游信用修复,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推动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是信用修复举措实

除就一般事项的修复方式作出规定外,还就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例如,在金融信用修复方面,明确金融机构在重整、和解程序中受偿后不得以贷款“未结清”为由拒绝办理账户注销;另对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办理作出要求。在纳税信用修复方面,重整、和解企业不仅可以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级别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修复,还可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登记。

三是配套保障机制全

除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办理流程和期限外,为加强沟通协调,另成立了吴江区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为委员,每年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总结信用修复工作,讨论疑难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推进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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