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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两网联办 暖企筑信” 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的通知

【新闻来源:苏州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3131】 【打印】

各相关部门,各市、区信用办,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企业信用修复多头跑的问题,提升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便利度,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两网联办 暖企筑信”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信用监管,强化信用赋能,创新信用修复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失信约束措施,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持续巩固我市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

二、适用对象

受到本市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进行公示的市场主体,适用本通知。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机制

(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主体可选择先向“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也可选择先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1.市场主体提出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可协助在《“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盖章。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市场主体提出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同时,应当引导市场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盖章的《“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配合在“信用中国”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主体需先向“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

1.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后,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信用修复结论推送市各相关部门和各板块信用主管部门,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步完成该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2.市场主体也可凭由其他处罚机关盖章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处罚信息协助停止公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配合在公示系统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要求

各地信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加强业务培训,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各行政处罚机关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协同信用修复工作,协助引导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信用修复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信用办   苏州市市监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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