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缴纳了罚款,为什么申请信用修复没有通过呢?”近日,连云港海事局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位神色焦急的求助群众。经过沟通,该群众是需要信用修复公司的员工,该公司通过常规流程申请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但未能通过,因担心修复未果对其招投标资质产生影响,于是急忙前往海事部门咨询求助。海事工作人员与群众共同梳理了修复申请材料,发现罚款收据上标注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存在一日之差,因此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未予通过。海事工作人员在确认企业已缴纳罚款,履行了违法行为整改要求后,立即为企业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中提供了海事部门证明,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信用修复。
在帮助这位群众完成修复后,连云港海事局工作人员为了理顺企业自主修复脉络,提高修复效率,立即联系罚没款代收银行协调解决缴纳系统存在的问题。通过沟通了解到,收据上标注的日期是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日期,而按照规定,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后应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造成了罚款收据上标注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存在差异。那么能否通过把收据标注日期修改为当事人签收日期来解决这个问题呢?海事局工作人员带着这个问题联系了银行人员,对方表示缴纳系统以收据标注日期作为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修改将造成滞纳金金额计算错误。随后海事工作人员与银行人员共同研究缴纳系统、商议解决方案,最终通过对系统的小改动,在添加备注栏日期字段,并将其作为缴纳系统计算滞纳金参考依据的前提下,把收据标注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同步,既满足了企业在“信用中国”进行修复的材料要求,同时又不影响滞纳金金额计算。
在信用修复工作中,连云港海事局以耐心细致高效专业的服务态度,协助天津、安徽、江苏等多地企业群众快速合规办理海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的每一步看似是小事,但小事办得怎么样连着民心。一件件小事的解决,是连云港海事局落实主题教育要求,践行宗旨为民造福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