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履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38号),对全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
1.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2.合同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其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条件。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备案。
3.人员到岗履职: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并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4.承发包行为: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5.工期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划分施工节点,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6.工程款项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标后履约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控。
三、标后履约监管工作
1.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管理考核机制,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纳入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2.施工单位。各地住建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检查发现履约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单位采取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行政处罚、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直至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3.监理单位。各地住建部门重点检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对监理单位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视具体情节,对涉事单位采取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行政处罚、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