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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8-17】 【阅读次数:1119】 【打印】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履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38号),对全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

1.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2.合同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其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条件。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备案。

3.人员到岗履职: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并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4.承发包行为: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5.工期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划分施工节点,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6.工程款项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标后履约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控。‍

三、标后履约监管工作

1.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管理考核机制,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纳入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2.施工单位。各地住建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检查发现履约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单位采取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行政处罚、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直至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3.监理单位。各地住建部门重点检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对监理单位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视具体情节,对涉事单位采取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行政处罚、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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