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毕业季到来,毕业生求职进入窗口期。求职有机遇也有挑战,打工有馅饼也有陷阱。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毕业求职遭遇陷阱的案例。对此,三中院法官提示,建设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求职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来保护自己。
案例一:“光鲜体面”可能是伪装色,金融公司实为非法吸储团伙
潘某,理工科硕士,软件工程师,2017年跳槽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运维部负责人。该公司地处“高大上”的CBD写字楼,老板看似年轻有为,业务似乎蒸蒸日上,但却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返利为由,公开吸引社会大众投资,最终致使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潘某直到被司法机关羁押,才意识到所谓“金融公司”是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团伙,老潘“错打了一份工”,面临的却是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我是员工,不是老板”并非“挡箭牌”,诈骗公司员工同获罪
黄某,大学本科毕业,古董收藏公司销售组长。黄某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古董藏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公司销售有“门路”,“深耕”古董收藏业,重点瞄准老年人,专业知识不必有,入职培训有“话术”,团队之间互相“客串”,业务就能笔笔到手。黄某很快投入角色,业务量日渐增长,还被“提拔”成了销售小组长。可是该公司是一个针对老年人实施藏品诈骗的犯罪团伙,黄某涉嫌诈骗罪,同事全都变同犯。黄某觉得委屈,“我是员工,不是老板,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怎么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指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轻松兼职”更需警惕,女子因出售银行卡获罪
阿梅(化名),大专毕业,卖场销售员。阿梅是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卖场销售员的收入只能保障基本生活,于是想通过出售银行卡的“兼职”增加收入。阿梅根据“兼职介绍人”的要求,在不同的银行开了几十张银行卡进行出售,渐渐地已经深谙“行业规则”,不仅能自主联系别的“兼职介绍人”,收入也颇丰。直到有诈骗钱款转入到阿梅出售的银行卡,阿梅才意识到,自己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却为时已晚。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求职者擦亮眼睛,增强风险意识
法官提示,建设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求职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来保护自己:选择公司既看薪酬,也看资质。求职中不能只看宣传、薪酬、包装,还要看业务、资质、风险。对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应了解基本的行业情况,具备基本的相应法律知识,或者至少树立去了解、咨询、学习行业行规行情的意识。
发现异常,及时离职。入职后如发现公司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绝不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保存证据,及时离职,保护自己,求助司法机关。同时也要避免成为“黑中介”“培训贷”等求职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馅饼”兼职,尤其警惕。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一夜暴富”“躺着挣钱”“日进斗金”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就业观、劳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