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景某想让自己的两个孩子到河南新乡辉县市某学校上学,后通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张某甲。张某甲以每介绍一名学生需要5000元费用为由向景某索要1万元。张某甲收到钱后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并未帮景某办理孩子上学事宜。后来在景某的一再催要下,张某甲退还景某3000元。
无独有偶,张某甲又以帮忙办理入学手续为由,向杨某某索要2.5万元,也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后退还杨某某5000元。
张某甲因涉嫌诈骗被公诉机关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景某某7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善于社会交际,大部分人会因为是“熟人”“朋友”介绍而降低警惕。在实施诈骗时,犯罪分子往往谎称“有门路”“曾经帮很多人办理了手续”等,从而骗取家长们的信任,而且通常不留书面证据,或粉饰为普通民间借贷。
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可以理解,但切莫盲目为了追求“名校”,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侵犯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