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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例警示 私募非法集资诈骗“套路”现形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日期:2023-06-25】 【阅读次数:1041】 【打印】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本次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其中一起涉及利用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例,对于公众正确识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近年来,关于私募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大量投资者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帮助投资者区分合法私募与“伪私募”。

变相集资敲响“警钟”

根据本次最高检的案情披露,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并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先后取得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期间,张业强等人将其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通过公开虚假宣传,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并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张业强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81亿余元。长期以来,张业强等人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并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少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且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没有实际盈利能力,最终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返还。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财务负责人)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1000万元。

针对本案例,最高检指出,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无独有偶,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也公布了一起集资诈骗案。案情显示,被告人孙祺通过其控制的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资产”),假借私募基金的形式,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为投资标的,非法募集资金76亿余元,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投资、借贷等活动,造成7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0亿余元。最终,上海一中院对华领资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2亿元,对孙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通报显示,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利用上海阜兴实业集团(以下简称“阜兴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通过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共计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218亿余元,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诈骗“套路”解析

对上述几起案例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涉及的私募基金均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并对投资者承诺保本高收益,在资金运作上也都是发新还旧的模式。

针对社会公众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这一问题,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判断一只私募基金是否是“伪私募”不能仅看其是否备案,有投资人认为只要备案了就没有违法性,这也是投资人容易受误导的地方。区分两者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佩律师分析称,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例对私募基金的业务对象、流程作出了严格规定。而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4个主要特征。因而两者存在明显的界限,即使“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果其业务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的4个主要特征,则不仅涉嫌违规,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还补充道,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通过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同时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则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不得突破“私募”底线,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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