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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理健身卡为由“圈钱”后老板潜逃 谨防预付式消费陷阱

【新闻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日期:2023-06-12】 【阅读次数:1073】 【打印】

5月17日至19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开展涉案资金发还工作,将8万元被骗资金先后发放到138名受害人手中。

虚假宣传办理预付卡老板卷款逃跑

2020年12月,王某和孙某接手了玉溪市易门县一家健身房的经营权,他们以“重新改造升级”健身房为由,在健身房还没有正常经营时,组织人员进行宣传并进行了为期20天的预售活动,以虚假宣传向众多健身、游泳爱好者售卖399元、499元、899元3个等级的健身卡服务套餐。

今年1月底,该健身房解散员工,王某与孙某卷款逃跑。案发后,经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初步调查,直至案发,该健身房只有原旧址的健身器材,宣传所称的恒温游泳池子虚乌有。该案共有138名受害人被骗,涉案金额8万元。2月16日,办案民警先后将王某、孙某两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调查,王某、孙某在以2万元接手该健身房后,没有开门经营的打算,利用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办理会员的方式先后骗取了138名受害人的8万元资金。5月20日,该案件移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预付式消费维权难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这种预付式消费维权存在哪些问题,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采访。

“我在理发店充值4888元,准备换发型、做美容,可我到店一看,早已人去楼空。”5月22日,玉溪市民何女士提起自己购买预付卡的事情后悔不已。

“我在一家干洗店充值200元,本想在洗衣服时享受优惠价。持卡消费3次后,该店换了老板,不让我享受干洗服务。”王女士提起此事很生气,不知道找哪个部门维权。

近年来,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都与预付式消费有关联。预付式消费往往存在一些风险点:在消费者付款后,实际获得与已支付款项对应的服务或者商品存在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之中,可能出现:商家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获得的服务与消费者预期(店家的口头宣传)不符等情况。

“虽然预付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有助于刺激消费,但是从消费者的投诉、新闻报道等方面可以看出,该消费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一名长期从事消费维权的工作人员表示,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商家往往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如消费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消费者一旦遇到这些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此外,买卡容易退卡难。由于预付式消费由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双方的消费意向达成后,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希望终结和经营者的消费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

当这些情况出现后,消费者如何维权?

经对多名消费者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维权层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消费者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相较于预付消费金额更高,很多消费者无奈只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往往难有理想的结果,有些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这些经营店家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预付式消费缺乏有效监管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目前仅有在201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提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原则性规定已无法应对当下流行的商家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的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就监管预付式消费作出了各自的尝试。上海、江苏、北京以及甘肃先后就预付式消费监管进行了地方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性地强调了事后救济措施(消费者可要求退费)不同,地方立法强调了事前监管的作用。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当前预付式消费模式缺乏有效监管,应将商家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严格监管,才能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让群众在“后疫情”时代放心消费,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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