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经营主体的个人素质和知识储备参差不齐,大部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概念,有些商店日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为自己维权,也有些经营者因为所售商品进货价格低廉有较大利润空间、别人也在卖没有被查处或者自身经营规模小不会被发现等心理作祟,铤而走险“知假卖假”。
近期,建湖县法院执结一起某出版社公司申请执行建湖县某商店侵害作品发行权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某出版社要求被执行人建湖县某商店停止出售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建湖县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建湖县某商店的经营者进行传票谈话,对其释明若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其进一步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建议经营者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合法经营,才能避免被诉执行。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意识,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降低经营风险。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建湖县某商店积极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愿意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当场经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某出版社联系,该涉案商店履行应尽义务,执行法官亦开具信用修复证明,本起涉知识产权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对此,法官提醒经营者要注意进货渠道,从正规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销售者处进货,尽量避免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批发商或网店处进货,也不要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粗制滥造的商品。在进货过程中,经营者要注意查看经销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保存好进货单据、支付凭证、收据、发票等。上述这些都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可以此在法庭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国家为政之基、社会和谐之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执行惩戒措施激励了被执行人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将其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重建信用。建湖法院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正向激励方式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修复信用,高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