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钱某偶然从网上广告得知,购买某旅游公司推出的会员卡,可以免费入住其合作酒店及民宿,对于其他高端酒店等也可享受优惠活动。钱某心动了,陆续通过该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购买年卡、“永恒卡”和“控制不住卡”等。在会员卡各种优惠的“狂轰滥炸”下,钱某多次通过该小程序订房,并提前预付房费保证金。此外,在工作人员多次鼓吹盲盒优惠活动后,钱某还购买了250次“19.8元小盲盒”,10次“198元大盲盒”。6月,钱某满心期待地前往杭州旅游,抵达目的地时却发现他通过小程序预订的酒店根本没有相关入住信息,导致他只能重新预订酒店,旅途受阻。正当钱某准备找旅游公司理论时,该公司的小程序突然停用,工作人员也都“人间蒸发”。钱某一气之下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根据钱某提交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缺席审理,判决该旅游公司退还购卡费、订房保证金、购买盲盒费等。
法律提醒:当前,旅游者越来越倾向于慢节奏、短周期、近距离的微度假出游方式,尤其是年轻人,多数通过各类App或小程序订民宿酒店、订门票等,更加方便快捷。部分旅游公司看准这一需求推出特色微度假套餐,各种优惠活动让人眼花缭乱,旅游者稍有不慎极易掉进陷阱。
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法官建议旅游者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或口碑较好的平台预订出游,这类平台一般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服务保障,一旦出现问题也容易沟通解决。旅游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后,最好再通过民宿酒店官方平台或电话进行确认,避免出行遭遇“无房可住”的尴尬局面。在选购产品上,建议旅游者按需购买,莫要贪图优惠提前预付、充值大额旅游会员卡,防止旅游公司跑路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由于旅游行业的客户分散,因此更热衷于签订电子合同。相比于纸质合同,旅游电子合同的签订更为方便,但因一般消费者不具备辨认电子签章真伪的能力,一旦发生纠纷,电子合同反倒有可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对此,法官建议旅游者应通过正规、合法平台签订电子合同,而非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送带有“电子签章”样式的合同。同时,旅游者可留意旅游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所载编号,核查其是否能够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对应信息。在审查合同内容方面,旅游者不仅要注意具体行程安排,更要审查押金退还条件、违约责任承担等重要合同条款。最后建议旅游者向电子合同内所载收款账户支付旅游费,并留意该收款主体是否与提供服务的旅游公司营业执照名称相符,支付后注意索要相关发票,切莫向自称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