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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药品 当心“近效期药品”

【新闻来源:三门峡日报】 【发布日期:2023-04-11】 【阅读次数:761】 【打印】

药房售卖近效期药品,要不要提醒消费者快过期了?近日,灵宝市任先生反映,2022年5月14日,他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五龙路华瑞医药店购买了阿司匹林肠溶片,过了几天准备服用时发现,该药品的有效期截至2022年5月30日,属于近效期药品,但购买时药店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

“买药时商家应该提醒,要是知道马上过期了,我肯定不会买。”任先生说,“因家人需要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我就近在药店买了3瓶,回家一看,有1瓶临期。”药店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该药品不属于过期药,有效日期是2022年5月30日。“我购买时没看药品日期,但工作人员有责任提醒消费者药品是否临期,有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任先生希望药店给予退款并赔偿,药店拒绝。随即,任先生向三门峡市“12345”政务热线投诉。三门峡市“12345”政务热线接到投诉后,迅速以工单形式派给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到该药店核查后,查到了任先生购买药品的记录。因无法查证任先生购药时是否告知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故执法人员对该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宣教,告知以后在销售近效期药品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此外,该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任先生在购买处方药时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据此对该药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品安全不容忽视,对于任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湖滨区法律维权中心律师刘静洁。刘静洁表示,这起纠纷中,虽然药品不是过期药品,但属于近效期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所以,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消费者告知,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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