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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新闻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日期:2023-03-08】 【阅读次数:1756】 【打印】

为全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提出要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要落实“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登记事项、审查标准、登记程序、材料规范等差异,严格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及时推动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做出安排。

据悉,征求意见稿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强调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不得擅自设置前提条件、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等。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梳理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与《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要尽快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修订工作;对于与《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尽快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提出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推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信息在登记注册中的运用,依法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在处罚幅度上可以实施差异化处理,对初次未年报等轻微违法行为,已经通过补报年报等方式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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