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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山寨食品”在农村市场“狂飙”

【新闻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日期:2023-02-27】 【阅读次数:1080】 【打印】

不久前,重庆一女子发布视频称,过年收到“六个石磨”“养生核桃”“新六纯核桃”,并表示收到的4件礼物里有3件都是“山寨货”。视频下的评论中网友们纷纷晒图分享自己的经历,有的表示买到过“六个铁核桃”“六个多核桃”,有的表示买到过“康帅傅”牛肉面等,让人啼笑皆非。

农村市场“山寨食品”屡见不鲜

据报道,在农村市场,部分商家销售“山寨食品”,仿冒名牌包装的案例屡见不鲜。大学生晓宁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她清楚地记得自己初中时买到过“山寨食品”。当时她口渴难耐,在校门口小卖部买了一瓶酷似“脉动”的饮料,感觉味道似乎有些不对,仔细一看,上面居然写着“涌动”二字,“当时非常生气,因为这个包装居然和‘脉动’一模一样!”

“不仅如此,在小卖部里,我还看到过‘粤利奥’饼干,包装也和‘奥利奥’完全一样,如果不去仔细辨认,很难分辨出来。”晓宁气愤地说。

记者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这类“山寨食品”的外观和正品极其相似,很难分辨真伪,这些产品仿冒者搭上了名牌的便车,节约了宣传成本,使“山寨食品”在农村市场和小商贩处野蛮生长。

家住陕西的小王告诉记者,他曾在一家餐厅吃饭时见过山寨鸡尾酒,包装和“RIO”一模一样,但是却写着“RON”。“这家餐厅可能是为了降低成本,但是我担心自己喝完以后身体会不舒服,害怕有食品安全问题。”小王无奈地说。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山寨食品”在原料、配料、品质和口味等方面与品牌食品存在差异,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但是其在农村地区仍有市场。一方面,其生产经营成本较低,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仍可获利,吸引不良生产厂家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山寨食品”销售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告诉记者,出现这种情况有许多原因,比如生产者的商品本身没有相应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获利于是选择去冒牌。“农村相关市场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监管的难度比较大,所以我们要从供给侧找原因,比如违法行为是谁实施的?谁把这个商品生产出来的?谁又把它拿到市场上进行经营的?我们要从源头解决问题。”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2019年2月1日,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有“粤利粤”字样,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利奥”饼干包装近似。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诺力诺”牌饼干、“腾诺”牌饼干的包装上标有“粤利粤”“粤力粤”等字样,且包装的色彩、图案、文字的形状及排列组合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利奥”饼干近似,视觉上极易引起混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到10740元。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有“粤利粤”“粤力粤”等字样包装的饼干332箱、外包装箱1950个和内包装膜320公斤,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斌认为,“山寨食品”的存在有很多不良后果,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这些“山寨食品”通过恶性竞争搭上名牌的便车,抢占市场份额,利用别人打造出来的产品形象推广自己的商品。这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讲,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

李斌表示,从商品本身来讲,也可能会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问题,会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健康损害,厂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买到了这类产品,应该怎么样去维权呢?李斌表示,可以向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需要证明自己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出示交易凭证。“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证明这个东西是从哪里买的,这个东西是假的,然后主张自己的权利。”

李斌说,如果买到被当成正品来宣传的侵权产品,本身这个商品不是消费者所需要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不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价款。”李斌说。

“擦亮双眼”积极维权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相关专家表示,“山寨食品”通常是以高度相似的包装,迷惑性较强的名称、广告词等吸引消费者,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看仔细、看清楚、看真切、看明白,不要被“山寨食品”的包装、名称等迷惑。

专家表示,消费者应到正规商店、商场或超市购买食品。警惕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商家出售的食品。在购买食品时,应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发票等凭证,以及适当保留产品包装和剩余产品等。食品名称是辨识“山寨食品”的要素之一。消费者在选购时,应仔细辨别食品名称,认准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预包装类的“山寨食品”有可能存在上述要素缺失、造假、混乱等情况。消费者要警惕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明显不符的情况。如配料表中含有牛乳、奶粉等蛋白质原料,而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却为0g/100mL(或0g/100g)。遇到类似标签问题的产品,消费者不要购买。

解决农村市场“山寨食品”问题,需从多方面抓起。李斌认为,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商家有进货查验义务,查验生产厂家或者上级批发机构的主体证明与资质证书,看是否为合法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等,如果未尽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李斌看来,被侵权的品牌本身也是治理的重要一环,“作为权利人,不能漠视自己的市场份额被抢占,这样既保护了品牌本身的知识产权,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如果这些品牌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权利,也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应加强对‘山寨食品’潜在危害的宣传,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特别是要提醒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一旦发现误购了‘山寨食品’,应当立即与商家交涉,或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向监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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