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进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快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更为迫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牵引,立足法治视角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中的问题,运用规范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是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新的重要顶层制度安排。该《指导意见》具有时机关键、布局系统、导向鲜明、操作性强的四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站位全面谋划“十四五”发展的新起点,擎画了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新路径
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蹄疾步稳、风帆正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速增效、落地有声,信用触角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出现失信标签乱贴、信用惩戒泛化等越位、错位的不足。《指导意见》出台正是适逢其时,把握变局,开创新局。一是对接指导各地各部门“十四五”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是在总结提炼“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做法基础上,针对近两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规范。延续了“十三五”时期信用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做法,抓住了未来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发展重点,为各地各部门编制“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找准思路、提供遵循,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十四五”时期实现更高质量、更加高效的发展。二是规范引领地方信用立法。信用立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已有80%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指导意见》从社会信用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与正在研究起草的社会信用相关法律草案充分衔接,针对信用立法中失信认定、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重大问题,在方向、原则、思路等方面为地方信用立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奠定基础,指明了方向。三是精准破解信用实践中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指导意见》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提早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指导意见》系统谋划了“十四五”开局之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行动计划,法治、科学、规范将是贯穿开局之年信用建设的风向标和度量衡,引导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聚焦依法依规规范失信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主攻方向聚力发力,行稳致远,不断开创信用建设崭新局面。
二、彰显系统布局的战略思维,明确了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导意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对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未来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紧紧抓住信用信息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三大关键问题,提出“构建一个体系、坚持四个原则、规范七项任务、强化四大保障”的发展新布局,对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前瞻谋划和系统布局。第一,“一个体系”是指通过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形成法治化、规范化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四个原则”是指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保护权益为目的、审慎适度为导向、清单管理为手段,形成各地各部门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准绳和依据。第三,“七项任务”是指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反馈的逻辑顺序,提出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法治建设等7项重点任务和阶段性规范要求。在7项重点任务中,依法依规被放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地位,贯穿于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各环节,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摆在了各项规范要求的首位,凸显了信用法治建设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第四,“四大保障”是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和把握时间节点,全面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落实。
三、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明确了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突出问题的有效对策
《指导意见》以法治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为引领,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回应社会诉求和期盼。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集中体现,明确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确保合法必要、奖惩相当,查有依据、权责一致。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指导意见》瞄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梗阻顽疾有的放矢、精准纠偏。针对失信行为纳入扩大化问题,明确依法依规、科学界定、规范纳入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和程序;针对失信惩戒措施泛化问题,明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不得增设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市场惩戒。三是突出目标导向,《指导意见》牢牢抓住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这条主线,提出七项规范措施,从认定、记录、共享、公开、惩戒到修复等全流程各环节措施环环相扣、步步跟进,体现目的性、指向性和针对性。四是突出实践导向,《指导意见》从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中提出问题、提炼经验,再明确范围、树立规则,使各地各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责更加明确、执行更加顺畅、保障更加到位、监管更加有力。
四、瞄准实践操作层面,有力指导地方开创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指导意见》理念新、措施实、针对性强,是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文件,更是基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我们省市县各级下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重点将围绕“梳理、清理、管理”等方面开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坚持法治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坚持纵向联动、横向协作、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努力开创信用建设新局面。一是细致梳理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比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梳理完善地方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范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二是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和惩戒等制度措施,以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为目标,加快规范约束机制和手段,重塑信用市场秩序和信用社会环境。三是严格管理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信用管理机制的温度和智慧,但对市场主体的宽容并不意味着对失信主体的从轻发落或放任不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过罚相当的惩戒措施,真正帮助更多市场主体知信、守信。
(本文作者系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