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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社会信用立法驶入“快车道”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2-06-21】 【阅读次数:2867】 【打印】

“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5月26日,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通过,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多地社会信用立法工作驶入了“快车道”。据初步统计,目前已有20多个省区市完成了社会信用的立法工作。多数省份在社会信用立法中,都将激励诚信惩戒失信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同时将政务诚信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

各地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湖北省走在了前列。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3个月后,上海市对社会信用立法也进行了表决。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媒体披露称,为了做好这部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上海市相关部门此前进行了3年的调研和起草。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实施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部法规也得到了高度评价。“具有很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重要支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深远意义。”有评论称。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对惩戒失信和社会信用信息保护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担任相关职务、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等;建立了社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明确信用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尤其注重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湖北、上海、浙江、河北、陕西、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海南、吉林、辽宁、天津、黑龙江、内蒙古、湖南、山西等20多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了立法。其他一些省份今年正在对社会信用立法草案进行审议,还有的省份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记者查询发现,各地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三种类型。如上海市、湖南、山西等省市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而湖北和河北等省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政务诚信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中,多数省份将政务诚信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如重庆市和湖南省,专门在法规中对“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进行了约束。

2021年7月1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突出了政务诚信建设,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三个条文对政务诚信作出了规定。要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守约践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补偿。此外,还规定了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今年5月26日通过的《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政务失信行为如何追责,《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更需要率先垂范,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诚信。”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看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成常态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各地对社会信用立法后,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已成常态,一些典型案例也不断被媒体披露。

今年5月,江西省鹰潭市文明办、鹰潭市发改委、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鹰潭市人社局等7家单位,联合公布首期诚信“红黑榜”。江西明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鹰潭胜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被评为“2020年度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而上红榜张榜公布。郑某辉、江西施氏物流有限公司等自然人或法人,因被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上黑榜。

“我愿意支付所欠员工的全部工资,请求你们尽快把我移出失信人员名单。”5月11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来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准备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一起欠薪案件中,徐某单位拒不履行支付15名劳动者工资合计46705元的义务,伍家岗区人社局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依法将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徐某因要前往外地办事,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时受限,所以他焦急地赶到区人社局来处理欠薪问题。当日,徐某在接受工作人员训诫后,将欠薪金额直接汇入区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委托区人社局代为支付,同时将该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

6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人社局发布公告,公布了兰州市2022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通过建立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全社会构建起‘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新格局,切实增强全社会对信用价值的获得感。”黄捷对记者说。

黄捷认为,社会信用立法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有机结合,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可以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促进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优势补充。

“地方上社会信用立法已然趋于成熟,对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黄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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