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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惩戒+信用修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出台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

【新闻来源:苏州市信用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信用】 【发布日期:2022-05-30】 【阅读次数:2985】 【打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个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为贯彻落实该《意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以省高院、市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为为抓手,重塑信用惩戒标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分类惩戒、信用宽限、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四个方面推出20条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严把失信惩戒标准,落实失信分类惩戒。严格把握失信惩戒的适用标准,确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定要求,对因疫情受困的企业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进行纳失。重点强调失信惩戒的精确性和适度性,将失信行为界定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困难。

二是明确信用宽限规则,助力企业造血再生。建立信用宽限期制度,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予以纳失。通过落实信用宽限期,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复工复产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三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给予其信用修复能够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视情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四是落实守信激励政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为诚实而不幸者“谋出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强化守信审查,持续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出清政策。

信用宽限“护企”

信用宽限是人民法院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后,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有了这份决定书,我们30多口靠车轮子吃饭的辛苦人终于可以喘口气了!”云南西双版纳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在收到园区法院送达的信用宽限决定书后如释重负地说。

2020年11月16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西双版纳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园区法院,诉请标的共计180万元。因案情较为简单,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该旅游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后,该旅游公司中断了还款。

“我们不是不想还钱,只是因为受疫情影响太大,公司经营实在困难,真的拿不出这么多钱了。”该旅游公司负责人对法官说。

经调查,该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近年来,因当地反复出现疫情,且又地处国边境,本来红火的旅游行业受到重大影响,而该旅游公司首当其冲,经营严重受挫。

法官在通过当地交通运政部门了解到,涉案抵押车辆保存完好,且该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给予该公司三个月的信用宽限,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分类惩戒“助企”

分类惩戒是指根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性质、手段与后果,对失信行为进行精确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避免惩戒过度,误伤企业信用。

园区法院在《细则》中将失信行为界定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有效避免了失信惩戒“一刀切”,提高了失信惩戒的精确性和适度性。

失信预惩罚+设定暂缓期

某银行与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章某名下位于苏州市一处房屋,并向其送达拍卖裁定书、查封公告,但章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未主动配合法院腾空房屋,也没有向法院说明合理理由。

“因为短期内没办法租到房子,所以才没能及时腾空房屋。”章某在被传唤至法院后解释说。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有失信行为,但失信行为较轻,在收到章某承诺书后,决定向其出具失信预惩罚决定书,并设定暂缓期,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预处罚+法院调解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苏州某金属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苏州地区发生疫情,该金属科技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对被执行公司财产情况和关联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虽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但在苏州市各级法院并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不存在信用惩戒的记录。

“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只是因为经营地发生疫情,才导致企业经营发生短期困难。”承办法官介绍说。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仅向该公司出具失信预处罚决定书,并组织双方协商。经法院调解后,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本案债务最终全部履行完毕。

信用修复“暖企”

信用修复是指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信用修复手段。

园区法院在《细则》中,明确信用修复机制内容,主动为诚而不幸者“谋出路”,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在多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

“我的案子早就结束了,为什么还是贷不了款。”钱某在园区法院接待室询问承办法官。

苏州某公司与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钱某按期履行了全部还款内容,但在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因为信用“不良”被银行拒之门外。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将钱某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执行的情况记录在证明书中。凭借该证明书,钱某通过了银行的信用审核,顺利审批到贷款。

《细则》的出台,不仅为执行工作提供具体指引,避免疫情期间“误伤”企业信用,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已适用《细则》办理涉企业被执行人案件88件,帮助66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

失信分类惩戒,守信修复激励,强制性+善意文明理念,以司法执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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