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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3-04】 【阅读次数:2946】 【打印】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19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工商注册地在苏州市范围内的造价咨询企业。

  2.在苏州市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且已在“江苏省造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造价咨询企业。

  二、评价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评价程序

  1.评价企业信息录入。凡在本市注册且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在“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完善评价信息采集。

  2.认核纳税额度。企业准确输入相关字段信息,并授权查询企业纳税额。企业同时承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其他业务的,需自行明确工程造价业务的纳税额,一经确认提交,不得修改。

  3.报审良好行为信息。对于良好行为信息,以评价期发文时间为准,造价咨询企业通过“系统”上报并上传相关电子文档,提交后携带获奖证明材料至市造价处审核确认。

  四、申报时间

  信用评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五、其他事项

  1.企业用户和各市(区)管理部门登录市住建局官网,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造价企业信用”,进入系统登录页面。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业务咨询电话:65160715)或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系统咨询电话:65352231、69820993)联系。

  2.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同时确保提交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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