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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2-02-24】 【阅读次数:4234】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实施近两年以来,济南市社会信用工作稳步推进,在信用制度建设、信息归集、信用应用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出台,《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需对其重新修订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建设的最新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办法制订的目的、社会信用的相关概念等。第二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方式和原则等。第三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应用,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披露期限和应用范围等。第四章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第五章为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第六章为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政府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第七章为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规定各级机关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发文形式与公开方式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主动公开,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链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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