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后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为单位进行计算。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此外,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金分配和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风险补偿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