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公司,就可以为所欲为逃避执行?想得太简单!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了宣判,为规避执行,公司采用现金的方式收取资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作为被告被判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2月,大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人员及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1月法院划扣该公司账户存款32160元,2016年至2017年间,法院又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偿还张某、郑某等6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21.5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援作为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执行义务,遂要求合作方以现金方式交付某笔合作款项40万,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26日,陈某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某工贸公司及其本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大田县某工贸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某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某工贸公司退出涉案款项40万元。法院结合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陈某援和大田某工贸公司都为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