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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对粮食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新闻来源:扬州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1-11-19】 【阅读次数:1614】 【打印】
  近日,扬州市印发《扬州市粮食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发改粮监发2021316 号),该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试行,将通过对粮食经营者分为A、B、C、D等级以及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粮食经营者,对应具体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等级差别化监管,持续推进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特别强调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用监管职责,建立信用分类监管过错追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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