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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强化“信用+环保”评价结果应用

【新闻来源:镇江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1671】 【打印】

  为深入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扬中市生态环境局强化信用+环保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制动态滚动积分制管理,并根据《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开展联合惩戒。对评价为红色、黑色的企业,依据《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的规定实行差别化水电价;目前共对356家单位实行环保信用评价,其中蓝色企业354家,黄色2家,无绿色、红色和黑色企业。

  二是加强诚信宣传正面引导。该局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环保信用记录告知书”,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催告后,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加处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该处罚记录将作为失信信息归集至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局及时向送达“信用修复提醒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局在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友情提醒书”,告知其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环保信用评价后果及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的相关规定,督促其积极履行处罚决定并及时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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