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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法院健全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和修复激励机制

【新闻来源:盐城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1-11-02】 【阅读次数:1612】 【打印】

  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健全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和修复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和社会诚信建设,日前,盐城市法院专门制定出台了《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规定(试行)》(盐中法〔2021〕126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从信用提示、信用分级、信用保护及修复、特殊激励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要求,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对于拟纳入失信名单的,应当约谈相应被执行人,或者通过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主管单位、协会商会等送达提示函等方式,敦促自觉履行。《规定》明确,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信用瑕疵被执行人、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及一般失信被执行人,以便法院视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规定》还明确,对于尚未适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具备规定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已被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具备规定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暂停或解除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上述机制并称为信用保护及修复机制。《规定》提出,法院可就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的采取设定相应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实施上述惩戒措施,宽限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或者在宽限期内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情形的,立即实施上述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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