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把钱带来了,请你们尽快解除对我房产的查封处置。”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赵某带着35万元现金来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中心,将执行款交到执行法官手中,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到位。
2017年3月,被告赵某在原告新野县某银行处借款350000元,由二被告赵某、张某所共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便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但赵某仍未在规定期限还款,原告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释法悉理后,赵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本金。一个月后,被执行干警催促还钱的赵某称自己没有能力,拒绝偿还本金。
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现除赵某抵押的一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便立即查封了该房产,并按程序通知了赵某,就在法院准备拍卖房产时,赵某主动联系法官,说自己正在凑钱,希望法院不要拍卖房产。在赵某还款后,法院便解封了该房产,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