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2020年信用考核工作,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用考核规则、奖励规则等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过程
2021年5月,我厅发文组织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等考核单位提出《办法》修订意见。厅建管处结合2020年度信用考核工作情况认真吸收、研究后,形成《办法》2021年拟修订事项,再次征求相关考核单位及省发改委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随后,我处组织相关考核单位进行专题讨论,按照讨论会要求对《办法》2021年拟修订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后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信用考核规则
1.高速公路竣(交)工验收检测单位新增纳入考核范围。在高速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考核基础上增加竣(交)工验收检测单位考核,纳入2021年度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单位考核类别。
(1)列入考核条件。原《办法》第十五条考核条件中增加“高速公路竣(交)工验收检测合同段:本年度已完成竣(交)工验收检测任务”。
(2)评分权重。原《办法》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项目中增加“竣(交)工验收检测单位: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
(3)独立互通竣(交)工验收检测不纳入考核范围。原《办法》P12第三段修改为“独立互通监理、第三方检测、设计、项目法人与考核年度路基工程施工相应考核,路面、竣(交)工验收检测、机电工程施工部分和其余年度路基工程施工部分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2.修订农村公路考核管理规定
(1)增加合同价低于2000万元的农村公路项目考核要求。原《办法》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修改为“农村公路养护和施工合同价低于2000万元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或由各地自行组织考核定级,并在本辖区使用考核定级结果。”
(2)修订综合考核管理规定。原《办法》第十三条“各设区市交通局报送考核得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省厅按算数平均法计算同一从业单位跨设区市合同段综合得分”;修改为“按第二十条有关考核定级比例规定报送本辖区考核定级结果,对于同一从业单位跨设区市参与综合考核的,按各设区市考核等级取低原则确定该从业单位最终考核等级”。同时在原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不适用该条款所规定的因比例限制进行递补的情形。
3.完善原《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考核条款
(1)明确并整合申报考核项目的上报时间。一是第1段“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修改为“每年4月(续建项目、当年一季度开工项目)、9月(增报当年二季度及之后开工项目)”。二是P11第2段“......,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于第一、二季度末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修改为“......,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
(2)调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考核范围。原《办法》P11页第二段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列入考核的范围为“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修改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同价低于3000万元的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可列入农村公路类别进行考核。”
(3)增加投资+施工总承包等投融资模式项目施工单位考核要求。P11第3段“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修改为“对于‘BT、BOT、PPP’以及投资+施工总承包等投融资模式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
(4)删除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限制。P12第2段“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3个年度。”删除“不得超过3个年度”。
4.完善考核定级比例的计算方法
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段修改如下:“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项目法人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数量按本考核类别项目法人基数的70%计算,其他参评单位按本考核类别同类参评单位基数50%计算;其中AA级单位按15%计算。以上具体家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后确认......”。
(二)完善考核定级结果使用规则
1.增加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原《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出现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暂停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6个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恢复原定级结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附件2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条款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超过6个月还未公布的,暂停期延长至公布之日。暂停期内信用等级按照B级执行。”
2.调整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原《办法》第四十条“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可适当提高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修改为“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5%......对于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合理调整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
3.原《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相应条款中增加高速公路机电施工信用奖励可在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机电工程投标中运用,并计入信用奖励使用次数。
4.调整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信用奖励合同段数
(1)原《办法》第四十一条:“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考核为A级的合同段数达8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4个合同段;达11个的,中标5个合同段;达14个及以上的,中标6个合同段(封顶)”,修改为“考核为A级的合同段数不足7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合同段;A级合同段数达7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4个合同段;此后A级合同段数每增加2个,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个;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2)统一不同考核定级类别AA级、A级企业信用分使用次数规定。原《办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关不同考核定级类别AA级、A级企业信用分使用次数规定,均按第四十一条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不同类别从业单位互相适用的,均统一按合计次数达到规定次数后,即失效。
本条款自2021年信用结果使用时起施行。
5.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原《办法》附件2“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中增加“(七)造价咨询单位的其它行为:1.借用、伪造造价人员资质证书行为的;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拒绝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监督检查的;4.咨询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报告,咨询成果严重失实的;5.咨询文件质量差,咨询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6.吃拿卡要被审核对象的。”
6.增加对相关从业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考核要求。一是原《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考核内容增加“审计”;二是原《办法》附件2“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中增加“不配合审计监督,隐匿、销毁、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拒不落实审计整改等严重阻碍审计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