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盐城市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近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盐城市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盐文广旅办〔2021〕3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乡村旅游单位等从事旅游行业经营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
《办法》从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评价分值、异议与修复、激励与惩戒等四个方面和维度,分类编制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构建了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增强了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全市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