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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1-08-06】 【阅读次数:2770】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企业诚信度不高,发生违法违规开展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租房群众利益的问题,妨碍了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规定:“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9〕35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从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实名认证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起草过程

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听取专家学者、住房租赁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围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等。

(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构成

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构成。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运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三)信用信息的构成及采集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获取。

(四)信用信息的评价及发布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等级按照评价得分的不同分为A+、A、B、C、D五个等级,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信用信息的应用

根据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优先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列入守信“红名单”、试点工作、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评比表彰等实行信用激励;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50分或不整改的D级住房租赁企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资源规划、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及社会房源发布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六)监督管理

对信用信息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由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确保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附件:《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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