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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经三审通过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来源:江苏省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1-08-03】 【阅读次数:1645】 【打印】

7月29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云发布的方式召开首场新闻发言人记者会,向社会正式公布这一消息。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表示:“这是本届第一个经过三审的法规,涉及面广,非常复杂,工作组曾在一轮改稿中经历8个整天修改的情况。”立法前期,省信用办专门成立立法起草组,多次召开讨论会;立法中,多次赴基层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司法机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多轮研究修改。常委会负责同志还在北京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的相关专家,对11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注重立法的全过程民主。

社会信用条例属于我省的创制性立法,是我省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既是立法项目,也是改革事项。在制度设计中,我们紧紧把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准确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最新政策导向,聚焦宽严相济的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践需求,努力推动构建我省社会信用法治规范体系。

条例在规范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二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四是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规范。五是探索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条例对失信惩戒实现有效监管作出具体规范。一是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二是严格限补定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三是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

条例对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二是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三是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四是保障落实信用主体知情权。五是规范信用异议处理。六是完善信用修复规定。七是防范失信信息超时限使用。八是明确诉讼复议救济渠道。

下一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二是进一步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三是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四是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五是进一步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六是进一步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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