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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发布日期:2021-07-28】 【阅读次数:4346】 【打印】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重点工作,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实施《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信用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26条。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确定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履职需要,制定出台相应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措施;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积极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管理办法》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分级分类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管理办法》将全省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相应细分为A、A-、B、B-、C+、C、C-、D、D-九个等级。

《管理办法》确定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信用评价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信用分级分类的基础。《管理办法》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在赋予信用主体基本分值的基础上,设置了7个加分项、13个减分项,共20个指标。

《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的应用。《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的监管目的。明确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等级为A、A-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频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B-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C、C-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D、D-的市场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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