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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守信 执行拘留促履行

【新闻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06-08】 【阅读次数:1398】 【打印】

2019年10月,被执行人吴某在申请人处拉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货物,申请人曾某出具送货单一张,上面载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等。送货单同时载明合计金额,并在该送货单上约定“未付款逾期按月利息2%支付滞纳金,以载明合计金额为基数”。该送货单上有申请人曾某在送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字。因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未付款,申请人曾某向四川省长宁县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长宁县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曾某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未及时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某收到执行文书后,四处躲避,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配合法院协调案件,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失信彩铃、发布悬赏公告等措施,但收效甚微。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案标的较小,被执行人又有承接工程,是完全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法官于是先后五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此案,令人失望的是被执行人均不在家。

峰回路转,当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接到了举报电话,被执行人吴某已于近日返家,便立即带领执行法警出发,同时请求当地派出所民警协助支持,最后在被执行人吴某家将其拘传到长宁县法院。

在对被执行人吴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吴某迫于执行压力,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立即履行。当天,被执行人吴某全部履行完生效文书判决义务及执行费。吴某态度的改变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因而,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取消了对其的拟拘留措施。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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